110年度抗字第68號
抗 告 人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司拍字第3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以
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另按
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0年1月6日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表明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