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抗字第68號
抗 告 人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110年度抗字第68號),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