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發展基金加
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信託專戶)
代 理 人 施中川律師
相 對 人 林昭賢
孫素瑀
梁為富
黃祥德
梁心妍
劉至德
劉佳穎
邱義仁
端木正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信託專戶)項下應增列「代理人施中川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上述規定並為
非訟事件法所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