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字第17號
原 告 將進補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傳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