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 訴 人 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內容,應
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
所為補正上訴費用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