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儀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消字第1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第一審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9萬2,242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