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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0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簽收,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今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