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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21號
原      告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告  鳳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升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