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消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黃川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