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消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川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