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消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謝仁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蘿芙九九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