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于興華
李文芳
李建邦
李珮瑄
劉志乾
賴曉慧
廖學隆
劉儷之
劉詠雪
廖小嵐
廖婉晴
吳天賜
共 同
陳士綱律師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破產,對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
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
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
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
質權、
抵押權或
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
債權人,不依
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97條及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
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
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
參照)。破產程序
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
強制執行程序。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
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部分為
相對人員工,遭積欠薪資或代墊款共計317萬0379元,部分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署土地
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主張該契約之買回條款,而對相對人存有債權共計7139萬8000元。相對人因捲入靈骨塔詐騙及負責人掏空公司風波,財務狀況逐漸惡化,自110年9月
迄今,已因其他債權人對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
支付命令,總額達7億元,顯見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相對人尚有部分待售
不動產,價值足以組成破產財團並支付破產費用,為求全體債權人有公平受償機會,
爰依法聲請展雲公司宣告破產等語。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值: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現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有其製作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本院調閱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可參(見本院卷第249至251頁、外放之個資卷)。經本院查核,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不動產,鑑定價值為1億5662萬7579元,然該不動產前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人依序分別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麗嬌、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
擔保債權分別為2億2245萬6098元
暨利息、7762萬5000元暨利息、3億元(計算金額及相應證據詳如附表二),屬有別除權之債權。復就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示土地,經鑑定價值為2265萬5838元,亦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債權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共計4億7940萬元。
是以推算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均已高於前述不動產鑑定價值,則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不動產用於優先清償前述抵押債權仍屬不足,而不能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
堪認目前實際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經核為5431萬08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
(二)本件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本件已知享有優先受償債權,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費滯納金425萬9155元、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374萬7223元、107年至11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營業稅3億0550萬3364元,共計3億1350萬9742元(見本院卷二第163頁、第165頁、第195至198頁),則依據前述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值為5431萬0818元,顯低於前述優先受償債權,縱准予宣告破產,其他優先債權人已無法完全清償,遑論其他普通債權人,更無從藉由破產程序受償任何金額,是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可供形成破產財團之資產,已不足以清償
前揭優先受償債權,
揆諸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意旨,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無益於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不能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自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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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見外放個資卷、本院卷二第341至343頁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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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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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區段192至201建號建物 | | | |
| | 2億2245萬6098元(計息、 違約金至111年1月17日) | 7762萬5000元,及其中7500萬自11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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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嗣經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而承受全部債權、抵押權 | | |
|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號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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