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德連有限公司
主 文
一、德連有限公司破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除下標示港幣者外,均同)3,000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
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
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公司資產
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之情事,為維護
債權人平等受償之權益,
爰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至民國109年12月為止之資產總額為15,558,873元,負債總額為160,810,312 元,累計虧損145,251,439元,有聲請人提出之109年度1月-12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又聲請人現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計有「銀行存款2,243,875 元、港幣947.63元」、「對
第三人之債權317,463 元」,共2,561,338 元、港幣947.63元可供組成
破產財團。另觀債權人清冊、及聲請人於110年3月13日之
陳報狀(見本院卷第39、81頁),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人以上,負債金額至110年2月為止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28,291,485元,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3月5日函文(見本院卷第67至69頁),截至110年3月5日止,聲請人尚積欠110度春季汽車燃料使用費1,890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工資、稅捐等
優先債權存在
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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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事聲請 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3至96頁) |
|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97至100頁) |
|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 |
|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5至108頁) |
|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發票(見本院卷第109至1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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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年2月電信費用繳款通知書(見本院卷第8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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