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周嚴吉
被 告 曹秋生
錦春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二、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繕本逕送
對造:
(一)原告應提出因傷不能工作6個月
期間之證據資料(如診斷證明書)。
(二)
被告應提出車號000-0000營業小客車之行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