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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之穎 
訴訟代理人  張福田 
被      告  李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      告  源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源 
被      告  張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