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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9號
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張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一)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之申報地價資料。
(二)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及13號1樓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分別坐落系爭土地之面積。
(三)被告辯稱占用系爭建物不當得利之計算式及數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