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79號
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淑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二、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繕本逕送原告:
(一)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下合稱
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之申報地價資料。
(二)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及13號1樓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分別坐落系爭土地之面積。
(三)被告辯稱占用系爭建物不當得利之計算式及數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