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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陳美君
被      告  邱盛森



            巨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天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列事項(請以本院卷第23至25頁、第203頁診斷證明書為附件):
 ㈠附件之107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編號:診字第0000000000000)診斷為「兩膝及腰部撞傷」、108年1月4日診斷證明書(編號:診字第0000000000000)診斷為「左膝退化性關節炎」,二者有無關聯?
 ㈡附件之108年1月4日診斷證明書所載於「108年1月3日進行移除鋼板、左膝全人工關節置換手術」,係因病患本身之退化性關節炎所致?或係因車禍外傷所致退化性關節炎?與車禍外傷有無關聯?
 ㈢附件之109年5月11日診斷證明書(編號:診字第0000000000000)診斷為「兩側膝關節撞傷合併腰部挫傷左膝外傷性關節炎」,與附件之107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108年1月4日診斷證明書有無關聯?是否為同一傷勢?
 ㈣附件之109年5月11日診斷證明書所載「於109年4月28日行左側人工膝關節再置換手術」之第二次手術原因為何?係車禍外傷所致或係因病患本身退化性關節炎所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