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蕭茂森即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顧懷德 


            沈月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16號),上訴人對被告顧懷德、沈月香提起追加備位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備位之訴駁回。
追加備位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同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16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於第二審追加備位被告之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因就原告對備位被告之請求是否審判,係以原告對先位被告之請求有無理由而定,致備位被告之程序地位不安定,於此情形,須經備位被告同意或無異議,或對備位被告之程序權保障無特別妨礙時,始得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廣公司)、被上訴人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盞燈公司)持有附表1至附表3之票據(下合稱系爭票據)及附表4之票據,透過社會人士數次不當向上訴人主張債權,然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就系爭票據之債權存在,是上訴人、被上訴人間就系爭票據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而訴請確認系爭票據債權不存在,併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及第113條之規定訴請被上訴人返還系爭票據及附表4之票據,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以110年度北簡字第1248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始具狀追加顧懷德、沈月香為備位被告,主張因被上訴人否認曾經收受系爭票據及附表4之票據,並抗辯上訴人依與太廣公司間約定應存入太廣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中之款項係由98年許時任太廣公司、七盞燈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顧懷德及沈月香當場交付現金予上訴人,金額與系爭票據各該票面金額相同,共新臺幣(下同)710萬9,000元;惟上訴人並未向顧懷德、沈月香借款用以存入太廣公司帳戶中,為此追加備位之訴,聲明求為確認顧懷德、沈月香對上訴人之710萬9,000元借款債權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8頁、第270頁)。然因顧懷德、沈月香並非原審之當事人,係與被上訴人分列先備位之被告,且上訴人所提備位之訴請求確認顧懷德、沈月香對上訴人之710萬9,000元借款債權不存在,其基礎事實與上訴人在原審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已非同一,更無合一確定之情形。又顧懷德、沈月香並未參與第一審訴訟程序,若許可上訴人追加,顯損及顧懷德、沈月香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行使,對其程序權保障實有重大影響,復經顧懷德、沈月香表明不同意追加在卷(見本院卷第195頁),依上說明,本件追加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從而,上訴人在第二審追加顧懷德、沈月香為備位被告,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合,其訴之追加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備位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之1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1: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BX0000000
蕭茂森
未  載
98年3月12日
450,000元
 2
BX0000000
蕭茂森
未  載
98年4月15日
400,000元

附表2(受款人均為被上訴人太廣公司):
編號
本票號碼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  期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TH069041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98年2月16日
98年3月31日
320,000元
98年3月31日
 2
TH069042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3月19日
98年6月2日
350,000元
98年6月2日
 3
TH069043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3月30日
98年5月8日
320,000元
98年5月8日
 4
TH000000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3月26日
98年4月21日
316,000元
98年4月21日
 5
TH000000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3月26日
98年5月5日
283,000元
98年5月5日
 6
TH069044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4月10日
98年5月15日
450,000元
98年5月15日
 7
TH069045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4月21日
98年6月9日
300,000元
98年6月9日
 8
TH069046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4月30日
98年6月30日
280,000元
98年6月30日
 9
TH069047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5月6日
98年7月3日
487,000元
98年7月3日
10
TH000000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5月15日
98年8月28日
440,000元
98年8月28日
11
TH0000000
蕭茂森
98年6月1日
98年7月1日
373,000元
98年7月1日
12
TH0000000
蕭茂森
98年6月2日
98年7月28日
350,000元
98年7月28日
13
TH000000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98年7月2日
98年8月20日
450,000元
98年8月20日
14
TH0000000
蕭茂森
98年7月6日
98年8月25日
320,000元
98年8月25日
15
TH000000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98年7月2日
98年9月2日
320,000元
98年9月2日
16
CH000000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98年7月15日
98年9月5日
450,000元
98年9月5日

附表3(受款人為被被上訴人七盞燈公司): 
編號
本票號碼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  期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TH000000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98年3月16日
98年4月10日
450,000元
98年4月10日

附表4(受款人均為被上訴人太廣公司):
編號
本票號碼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  期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TH069048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未    載
98年6月10日
77,000元
 2
TH069049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未    載
98年7月8日
320,000元
 3
TH069050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蕭茂森
未    載
98年7月15日
4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