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
章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黃俊華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