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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弘立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端端 
代  理  人  陳冠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鈞院准予交付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損害賠償事件110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固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參加人,固屬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就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未敘明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