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弘立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蓁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請
鈞院准予交付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損害賠償事件110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固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
惟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為
上開訴訟事件之
參加人,固屬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就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未敘明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