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邊國鈞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二日、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一0八年六月三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聲請人,該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437號審理中,尚未確定,因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
爰聲請交付第一審107年4月12日、107年7月30日108年6月3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