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NOMURA INTERNATIONAL(HONG KONG) LIMITED (即
香港商野村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陳博建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647 號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七號請求損害賠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
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我國政府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令暫時禁
止中國大陸及香港人士入境,以致
前揭地點當事人之法務人
員無法到庭旁聽開庭情形,為利當事人瞭解於附表編號 1所
示
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陳述細節,以與
訴訟代理人討論答辯,
爰依
首揭規定聲請交付該等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47 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