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商越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度訴字第一一一○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如附表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案列: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0號),聲請交付該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