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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崑裕 
代  理  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卷內資料,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