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美玲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卷內資料,
爰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