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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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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相  對  人  劉啟烈 

            李敦仁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四五九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壹萬元代之。
    理  由
一、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69號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1,311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聲請人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擔保,經本院提存所97年度存字第373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多次聲請變換提存物,先後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65號、103年度聲字第353變更提存物裁定,改以面額1,3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3期登陸公債、面額1,4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5期登陸公債為擔保,經本院提存所先後以101年度存字第3842號、103年度存字第45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現提存之公債擬聲請辦理領回手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69號、100年度聲字第565號、103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本院97年度存字第3738號、101年度存字第3842號、103年度存字第4596號提存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對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