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郭昭基
吳雨軒律師
相 對 人 凱薾國際生醫有限公司
主 文
選任梁志誠(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百一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二號原告與
被告凱薾國際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為被告凱薾國際生醫有限公司
唯一之董事,原告已發函向被告為辭任之通知,並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故現無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選任
第三人梁志誠
為被告公司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原告所述
上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辭任書及回執卡
可稽,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佐。
是以,被告為一無訴訟能力之法人,而有無法定代理人之情事,
堪予認定。準此,原告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53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梁志誠(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係被告公司股東,其對於被告公司事務運作應屬熟稔,足堪保護被告公司之利益,由其擔任被告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而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53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中任被告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得代理被告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