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國威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
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
聲請人,聲請人已據狀向士林地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未免聲請
人權益持續受損,
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841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
乃因強制執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
惟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法定事由之繫屬,且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命當事人提出相當確實擔保後,例外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職是,倘
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執行
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列舉之聲請、訴訟或請求,法院即無由依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情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本件
相對人以士林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閱查核
無訛。聲請人固主張
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不合法,其已向士林地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云云,惟此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例外情事有所不同,且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亦無前開條文所列舉之聲請、訴訟或請求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實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