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葉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明勳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