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幸一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顏心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法智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53,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
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6月3日臺灣銀行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4.394換算,為新臺幣672,2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人民幣153,000元,經換算後為新臺幣672,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