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綠概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指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
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裁定
參照)。
本件原告係本於
兩造簽訂之服務契約書請求
被告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43萬7,850元及利息,並以被告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為由,依
上開服務契約書第11條第3項約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4萬5,950元及利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告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3萬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