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鴻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7,276萬2,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萬2,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