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三大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被 告 楊珮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原本及利息,有原告民國110年4月6日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狀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與
違約金,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經依同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2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