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李沅融 


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被      告  嘉順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需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應以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6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參照);並審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併參照)。復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亞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亞任公司)與被告嘉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嘉順公司)間,就附表所示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無效。㈡如前項為有理由,亞仕公司應將附表所示車輛所有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予原告。㈢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無理由,被告間就系爭買賣約及移轉所有權行為,均予撤銷。㈣如前項為有理由,嘉順公司應將系爭所有權返還予亞仕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原告起訴之第一、二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系爭買賣契約無效,並請求亞任公司移轉系爭車輛所有權予原告,原告所主張訴之經濟目的因訴訟所獲利益同一,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均無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被告間系爭買賣契約價額按買賣契約之價金計算,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故價額亦以買賣契約之價金計算,如附表所示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有原告陳報之契約影本在卷可按。是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又原告起訴之第三、四項聲明係若第一項聲明無理由時,則請求撤銷被告間系爭買賣契約,且嘉順公司應返還系爭車輛所有權予亞仕公司,由原告代位受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債權額或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從低者計算。原告對亞仕公司之債權計為1,600萬元,此經原告陳明執行名義案號(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11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305號)並有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以系爭買賣契約之價金計算1,250萬元,顯低於原告對亞仕公司之債權額,是第三、四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
三、原告主張第一、二項聲明無理由時,方請求法院就第三、四項聲明為判決,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於第三、四項聲明,均為1,2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萬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車牌號碼
價金
1
096-9A
50萬元
2
095-9A
50萬元
3
KPA-0852(原109-9A)
50萬元
4
110-9A
50萬元
5
166-9A
50萬元
6
167-9A
50萬元
7
KPA-0515(原AKP-9502)
50萬元
8
KPA-0386(原AKP-9681)
50萬元
9
KPA-0389(原AKP-1363)
50萬元
10
391-W3
50萬元
11
KPA-0383(原AAB-3283)
50萬元
12
522-ZP
50萬元
13
QAA-077
50萬元
14
QAA-078
50萬元
15
QAA-079
50萬元
16
QAA-080
50萬元
17
QAA-081
50萬元
18
KPA-0300
50萬元
19
KPA-0301
50萬元
20
KPA-1135
50萬元
21
KPA-1136
50萬元
22
150-9A
50萬元
23
151-9A
50萬元
24
152-9A
50萬元
25
KLA-0639
50萬元
合計
1,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