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宜真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經核:(一)原告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24萬4,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二)原告宜真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2萬7,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