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SKYWAY ASIA GROUP LTD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美金63,685.6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8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19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297元(計算式:63,685.6×28.19=1,795,2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