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環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劉澤融發
支付命令,
被告劉澤融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918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