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黃沛頌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銀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