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鴻馥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老話一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8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尚有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6,1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