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胡祥球
被 告 大路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
被告未經允許即將
渠等所有之車號000-0000汽車(下稱
系爭汽車)停放在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原告訴請被告應將系爭汽車駛離,不得在系爭土地上停放車輛或為其他使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萬3,600元【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10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4,900元×面積64平方公尺=159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