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米開蘭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對其之債權於新臺幣(下同)52萬304元之範圍內不存在,則原告
上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為52萬304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