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黃世昌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782,01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兩造於民國108年6月11日簽訂之
租賃契約,原告得自110年8月起至被告將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3樓之1、4樓、4樓之1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修繕完畢止,按每月應給付被告租金數額減免37.9%之租金。則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5,782,017元,聲明第2項部分,應以110年8月起至預計修繕完畢之110年9月止,原告就系爭房屋得減免租金即1,051,276元(計算式:每月租金2,773,815元×37.9%=1,051,2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6,833,293元(計算式:5,782,017+1,051,276=6,833,29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