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高莉樺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太世紀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自民國109年8月19日起至其清償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地之銀行貸款止,每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00元之滯納金。
核屬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所主張之清償貸款日並無事證可認自109年8月19日起短於10年,
堪認此請求給付之期間應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955,000元(計算式:(16,700元/日×365日/年×10年=60,9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