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914號
原 告 志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被 告 中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