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廣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於民國110年2月8 日簽署之資產買賣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無效,依前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契約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於110年9月1 日具狀陳報系爭契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