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羅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傑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維鴻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
訴之聲明略以: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9,250,000元整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