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高魁志
被 告 李慶章
林秀芬
李政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就「臺北市○○區○○段○○段000號、639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街00號、99號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
系爭建物)之
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前經本院命提出系爭建物近一年內之市場交易價格相關資料以核定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雖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民事陳報㈡狀提出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繳款書,然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
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尚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基準,卷內亦無其他資料足供本院核定系爭建物之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15日內查報系爭建物價額或提出系爭建物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