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173號
原 告 沐目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許睿芝律師
被 告 曾郁凱
陳克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公司大小印鑑章及發票章,經核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惟原告並未表明
上開價額,復無從依卷內資料形式推估計算,
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