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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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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被      告  大金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花蓮潔西艾美酒店新建工程-鐵捲門安裝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內之全部鐵捲門安裝完成,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兩造約定系爭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