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348號
原 告 香根園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浪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渼實業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