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永溪股份有限公司
黃沛頌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市私立福成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臺北市私立福喜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
本件主張被告占用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
系爭建物)地下層(如原證7)、頂樓(如原證13)及頂樓樓梯間(如原證14)之面積分別為何?
二、拆除系爭建物1樓門口及共同走廊上方如原證10所示之監視器之費用約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